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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2010-07-29 21:11:21阅读次数:1672打印返回

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7-11-16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落实国家各项扶持政策,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迅速,已达4173个,发展会员103.8万人,带动农户146.5万户。实践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提高农业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党和政府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渠道。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部署,抓出成效。

    二、明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为依托,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不断完善运行机制,推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办社基础。坚持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充分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农民家庭和个人的财产权。

    2、以农民成员为主体。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办社方针,以农民为合作社

    的真正主人,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

    3、民主和自愿。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决不能搞行政包办和强迫命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民主管理制度,确保合作社成员能够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

    4、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始终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兴办合作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成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努力扩大业务领域,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不断壮大自身实力,增强带领农民进入市场的能力。

     三、依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

    (一)加强宣传培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有效形式,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力度,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对管理部门业务骨干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训,建立一支懂理论、会干事、有责任心的专业辅导员队伍。要加强对合作社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办社能力。

    (二)围绕产业兴办。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能力的组织和个人,紧紧围绕全省战略性主导产业、区域性优势产业和地方性特色产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推进股份合作制,开展劳动、资本、技术和销售等方面的合作,形成多元主体竞相参与的格局。通过几年努力,使每个县的优势产业至少有一个合作社,从事优势产业生产的专业大户基本入社,合作社收购的优势农产品所占份额有较大提高。

    (三)规范运行机制。依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治理结构、民主管理、股金设置、盈余分配、财务管理等运行制度,逐步提高合作社的管理水平。积极推进农产品生产标准化,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技术和培训服务,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服务,统一产品、基地的认证认定服务,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服务,逐步规范合作社的服务内容,增强自我发展活力。

    (四)开展抓点示范。各级政府要选择一批产业特色明显、运行机制和服务内容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抓点示范工作,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体系。通过典型示范,引导更多的主体创办和领办合作社,引导更多的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辐射带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

    (五)多方筹集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采取入股、吸收会费、有偿服务等手段筹措发展资金,着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

    四、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制定扶持政策,财政、发改、扶贫等部门要积极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并逐年增加。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的13%予以抵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经营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做好人才保障。鼓励各级各类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保留原身份、职级待遇,并允许按其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经农业、人事部门认定,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

    (四)简化登记程序。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本着程序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工作。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格式,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审查合格的合作社颁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暂时无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要耐心解释,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办理登记、年检不得收取费用。

    (五)提供信贷支持。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的重点,解决其生产性、季节性和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贷款利率可适当给予少浮或下浮。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自有资产抵押或成员联保等形式办理贷款。农业担保公司也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支持其发展。

    (六)支持参与农业项目建设。各级有关部门的农业产业化、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技推广、农业标准化、农村信息网络、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项目,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探索通过合作社落实项目资金和农业扶持资金的新途径。

    (七)落实用地等相关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用地,要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收购、初加工要临时用地的,可依法申请使用集体农用地和原有的建设用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的鲜活农产品,农牧、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有关规定,并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五、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领导。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必由之路。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并将其作为一项战略性措施来抓。各有关部门要尽职尽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抓好指导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措施的落实、示范单位的扶持培育、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级财政、发改、扶贫、人事、工商、地税、质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齐心协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各市州、县市区要制定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促进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发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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